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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4-06 14:22 原文鏈接: 最新|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新政指引附十問解答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新政指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具體政策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上述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活動范圍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適用活動】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三、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優惠內容】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ZL權、非ZL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判定標準】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會計核算與管理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優惠內容】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即問即答

      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你公司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照上述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我單位是一家科技服務業企業,2023年發生了1000萬元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在稅前扣除多少?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你單位2023年發生研發費用1000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可在稅前據實扣除1000萬元的基礎上,在稅前按100%比例加計扣除,合計在稅前扣除2000萬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在7號公告出臺以后,可以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因此,7號公告出臺以后,你公司作為一家批發和零售業企業,仍不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7號公告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同時廢止。目前正處于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研發費用還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答: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匯算清繳對應的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均可適用此期間有效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于2023年1月1日起廢止,不影響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其研發費用按規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計扣除。

      五、我單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產,該資產在2023年如何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7號公告規定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上述政策未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進行限定,因此,你單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項無形資產,在2023年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六、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關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是否有變化?

      答: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并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沒有變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等現行有效的文件規定執行。

      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7號公告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財稅〔2015〕119號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應為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你單位作為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業在10月份預繳時還能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嗎?

      答:繼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號公告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了稅收支持科技創新的優惠力度。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每年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根據其盈虧情況、研發費用核算情況、研發費用金額大小等因素,自主選擇是否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九、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怎么填寫申報表,需要留存相關資料嗎?

      答: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對于企業未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生產費用與研發費用混在一起不能準確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十、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后,在匯算清繳時還需對前三季度的研發費用進行納稅申報嗎?

      答: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主要目的是減少企業10月份申報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增加企業資金流,減少企業資金壓力。

      企業在次年辦理上年度匯算清繳時,對10月份申報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還需與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一起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以全面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否則將可能導致少享受稅收優惠,影響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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