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被開出“天價”罰單,環境法學專家認為,此舉乃屬于環境行政行為的范疇。他們呼吁,行政處罰不應取代依法處理。
956萬元,由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開出的建國以來環境污染的最大罰單,在環境法學家看來,它仍沒有跳出行政處罰的層面。無論是北京大學的著名環境法學家汪勁,還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環境法學者王燦發,10月10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出了這樣的擔憂。汪勁直言:“相關環保部門對紫金礦業的處罰事實上只停留在行政與政治方式解決層面,而非完全運用法治手段解決的結果。”
汪勁與王燦發均表示,對于紫金礦業的污染問題,無論是環保部還是福建省環保廳都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通過訴訟,責令紫金礦業支付由其污染行為所造成的用于修復環境的所有費用。
兩位環境法學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明確提出,環保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這實際上從司法程序上為環保部門掃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訴訟資格不適格的障礙。
處罰紫金礦業至今未真正運用法治手段 10月8日,福建省環保廳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了對紫金礦業的處罰結果―――罰款人民幣956.3130萬元(以下簡稱956萬元)。福建省環保廳稱,956萬元罰款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中關于“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此罰款數額一經公開立即引來關注,有媒體驚呼這是“中國環境執法里程碑”,“福建省環保廳給了我們一個驚喜”。福建省環保廳開出的這張建國以來環境違法的最大罰單也令10月8日的A股市場上感覺“利空出盡”,至下午收盤時,紫金礦業死死封住漲停。
此時,媒體仿佛如夢初醒,質疑聲四起。
對于956萬元“天價”罰單,環境法學家認為,它不過是一種行政處罰的結果,并不是運用法治手段之后的最終處理結果。
“無論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案,還是松花江污染案,事實上,在重大水污染問題的處理上,我們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汪勁告訴本報記者,國家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重大水污染事件時,手法是驚人的一致。“不外乎這么幾步,開始一般都是企業隱瞞或者默契地與地方政府部門一同向上隱瞞,它們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為了"維穩"需要;爾后是想辦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有損害發生的話,他們就拿出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一點錢封住被害人的口并借用公權力對被害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三步是政府部門啟動調查,最后再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結案。而有關賠償問題,則要求當事人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使當事人提起訴訟,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幾個責任人,或通過行政處分、或通過刑事制裁解決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饒繼續提出訴求的話,就通過政治方式予以解決。”汪勁說。
汪勁說,在每一個大的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基本是以行政處罰作為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有沱江污染案是個例外(主要責任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汪勁認為,這種行政處罰的結果仍沒有跳出“政治手段”的范疇,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于重大污染事件,“可以說,我們還從未啟用過實質意義的法治手段。”即使在去年江蘇發生的鹽城水污染事件的處理結果也是追究刑事責任了事,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對污染被害人的救濟或者對國家財產損害的補償。
對于目前通行的重大污染問題,最終都是行政處罰了事的做法,王燦發也表示出了憂慮。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10月8日,紫金礦業股票之所以漲停,就是看到了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開出了956萬元的罰單,“按照以往對重大污染事件的處罰方式,對于紫金礦業的處罰就算終結了。”王燦發說,這種行政處罰了事的處置方式,在股市的反應必然是“利空出盡”。
行政處罰后仍可啟用法治手段 盡管福建省環保廳作出了對紫金礦業行政處罰,但是,汪勁認為,對于紫金礦業的行政處罰處理遠沒有到達結束的階段。他認為,在作出行政處罰后,仍然還有法律的其他救濟和制裁手段可以適用。
“關鍵要看,有沒有部門或被害人對紫金礦業提起訴訟。”汪勁告訴記者,對紫金礦業提起訴訟的主體既可以是政府部門,包括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同時,也可以是污染受害者或者因股票下跌造成損失的股東們。
至于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汪勁說,就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完全可以支持這些訴訟。“司法上已經沒有障礙,特別是最高法院《意見》實施后,環保部門被從法律上賦予了可以代表國家進行賠償訴訟的權利。”汪勁說,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見》規定,無論是福建省環保廳還是環保部都可以代表國家行使公益的權利。此外,許多地方曾經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污染者提起訴訟的先例,這種方式同樣可以適用于本案。
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于汀江是跨省河流,根據報道,下游的廣東省已經受到了污染損害。因此,環保部也可以代表國家就汀江水污染造成的河流損害提起賠償訴訟。
就紫金礦業的訴訟問題,汪勁說,如果環保部門或是地方政府提起訴訟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大,“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出來后,環保部門與政府部門都參與了事件的調查,大量的第一手證據都掌握在他們手里。”汪勁表示,僅10月8日,福建省環保廳公開的對紫金礦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就公開了17份證據。
但是,汪勁對于環保部門起訴的難點也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福建省環保廳在處理紫金礦業時,已公開表示,將責令紫金礦業進行環境治理。“而提出訴訟的目的也不外乎是,請求法院責令紫金礦業拿出足夠的資金進行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環境。”汪勁認為,這很可能是環保部門最終不起訴紫金礦業的理由。但是,環保部門僅僅在處罰決定中作出責令治理和恢復原狀是遠遠不夠的。中國環保法律的大量事例表明,環保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最終結果是企業治理時間的遙遙無期。盡管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期限只有一年,但我們從未看到過因超過一年的治理期限而未治理的企業被地方政府關閉的事例。所以,媒體和公眾應當把注意力放在這個治理是如何進行的、效果如何,到底紫金礦業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價?
令汪勁擔心的是,這種處理的結果最終為紫金礦業的污染治理埋單的仍然是納稅人。“按照以往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往往都是國家或者地方出臺一個多少年期的治理規定,比如"汀江五年或者十年治理規劃",在這個規定里,規定一筆款項用于汀江污染治理。”汪勁說,以往這一大筆錢也不都是企業出,而通常是“政府、企業等幾方出資,政府的資金哪來的,還不是納稅人的錢。”汪勁說,這種處置方式最終還是沒有走出政治解決的層面。
據汪勁介紹,最高法院出臺的《意見》除了規定環保部門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外,還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各類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正確適用環境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準確認定環境污染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得到及時全面的賠償。”汪勁認為,按照《意見》的這一規定,紫金礦業的污染受害者也完全可以提起訴訟。
“在行政處罰后,對紫金礦業污染問題,最終能不能提起訴訟是對能否采用法治手段來處罰紫金礦業污染問題的一個試金石。”汪勁說,他非常期望看到,紫金礦業的污染問題最終通過法治手段也即是司法手段來解決。
王燦發向記者透露,紫金礦業污染案公開后,曾有污染受害者到他所擔任主任的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就污染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咨詢。他表示,到目前為止,這些污染受害者并不期望通過訴訟來索取污染損害賠償,“他們怕打官司,還是希望通過行政手段拿到賠償。”王燦發說,如果有污染受害者表示愿意起訴紫金礦業,他們會全力支持受害者訴訟。
“英國石油公司為墨西哥灣污染已成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而我們為什么就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迫使污染企業拿出足夠資金來修復、治理其污染所造成的后果呢?”環境法學專家認為,通過訴訟的方式完全可以達到令紫金礦業拿出與其污染后果對等的基金的目的。“有沒有部門或者個人出來起訴是問題的關鍵。”環境法學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