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鋒亮 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長聘教授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在經歷了多輪草案修訂后,終于正式出臺,并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隨之,已實施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廢止。
《學位法》取代《學位條例》的意義重大,畢竟“法”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要明顯高于“條例”。這就提高了學位管理的法律地位,反映了研究生治理理念的變化,更為滿足研究生教育迅速發展的需要,為研究生教育強國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
目前,已有很多學者從多方面論述了《學位法》的意義,以及對未來研究生教育發展的影響,但針對《學位法》前瞻性特征的討論還不多。這恰恰是筆者對《學位法》感觸最深的一點。
首先,《學位法》增強了審批體系和學位授予的靈活性,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機構的后續改革提供了足夠的探索空間。
很多研究生教育的利益相關者(學生、導師、培養機構、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等)認為,此前的審批體系和學位授予存在政策管控過嚴的情況,或多或少壓抑了地方研究生教育發展的積極性和創新性。針對這一點,《學位法》做出了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的決定。
根據《學位法》,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同時《學位法》還鼓勵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本單位特色,制定學位授予的具體標準。這兩個舉措顯然大大增強了研究生培養機構的靈活性,鼓勵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機構因地制宜地大膽進行改革探索。
其次,《學位法》強調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差異,并為更多類型的學位出現開了口子。
該法對專業學位的學位論文要求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允許學生通過實踐成果進行答辯并獲得學位。這是目前公眾對《學位法》最為關注的一個熱點。對此,筆者樂見其成的同時,也有些擔心該調整無法很快落地落實,需要利益相關者(尤其是用人單位)的互動反饋。如此,相關措施與規定才能逐步完善。
在此過程中,筆者認為不排除“走回頭路”的可能。比如,如果很多用人單位發現,沒有完成學位論文的研究生的理論知識與研究能力達不到要求,就會將培養要求傳遞到培養機構,要求其增加學生寫學位論文的要求。這種“回頭路”絕對不是倒退,而是漸進式發展。
無論將來是否會走“回頭路”,《學位法》都為專業學位的差異化發展提供了更多探索方向,利好專業學位本身的差異化發展。
此外,《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此處措辭不是“包括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而是表明我國對學位類型朝更多元化發展持歡迎、開放態度。這可能是我國為全球研究生教育發展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的重要實踐領域。
再次,《學位法》刪除了草案中將“人工智能代寫”確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情況,為人工智能更好服務研究生科研創新提供了契機。
制定過程中,某版《學位法》草案曾出現過將“人工智能代寫”確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情況。然而在最終確定的法案中,這一內容并未出現,可能是因為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理念甚至倫理的快速發展,使人工智能完全可以成為研究生進行學術研究的高效助手。這也表明了我國對人工智能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的開放與歡迎態度。
最后,在加強學位質量保障的同時,給予學位申請人更多權利。近年來,已有多起由學位申請與學位授予引發的司法訴訟。對此,《學位法》在《學位條例》基礎上,加入了“學術復核”的相關內容。
《學位法》在“學術復核”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學位法》規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但又寫明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這給了對“學術復核”結果不滿意的學位申請人向上一級機構提出“上訴”的權利。
與此同時,《學位法》強調,“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這一整套的設置既加強了學位質量保障,又針對可能出現的異議給出了進一步解決的渠道與程序。
總之,《學位法》前瞻性地考慮了不同研究生教育利益相關者的訴求,使得學位管理更加規范、全面與系統,將更好地推動我國研究生教育強國建設。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教育學重點項目“新時代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研究”〈AIA210012〉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國科學報》 (2024-05-07 第3版 大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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