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食藥監局聯合制定的《四川省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并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該省專門針對食用農產品流通市場出臺的首個規范性文件。《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責任主體、市場準入、追溯管理、監督檢查及懲處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四川全省食用農產品市場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測室(站),配備食用農產品檢測設備和人員,建立健全自檢制度和檢測記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專用標志和有效認證等級證書,否則不得銷售。《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為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貨臺賬制度,不得銷售含有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銷售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要求經營者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如實標明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運輸過程中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貯混運。
對于食用農產品市場的開辦者,《辦法》要求其要配備專(兼)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對管理職責進行公開承諾。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宣傳公示欄,及時公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經營管理檔案,并對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日常質量安全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辦法》規定,四川本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相應的產地證明;省外進入四川省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銷貨地出具的銷售憑證和產品產地證明或產品合格證明;進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應當進行檢測并證明合格后才能銷售。
在追溯管理上,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機打小票或手工書寫清單及其他有效票證,并保存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將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日常巡查,側重檢查主體資格、臺賬記錄、質量憑證、貯存銷售是否合規等情況。縣級及以上食藥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檢驗結果及產地信息,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由轄區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嚴懲。
8月24日,廣東省廣州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廣州市“無事不擾”監管事項清單(第一批)》。此清單由21個市級部門聯合制定,包含761項監管事項。清單精準篩選投訴舉報量少、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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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啟動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三年行動(2025—2027年),旨在通過集中攻堅,全面提升河北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據了解,為確保行動取得實效,河北省市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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